[其他] 沂南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关于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办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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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沂南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发布公告
对申请定点医药机构的有关事宜
进行了说明
沂南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关于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办理
有关事宜的公告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山东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将申请定点医药机构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条件
(一)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三)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四)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六)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定点零售药店申请条件
(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国家医疗保障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三)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四)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五)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六)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七)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四、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三)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四)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五)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子受理的情形。
五、申办材料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材料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含正、副本);
(3)单位人员花名册及参保缴费证明,医师、护士、药学及医技等专业技术人员、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专(兼)职信息系统管理人员、专(兼)职财务管理人员需要注明;
(4)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5)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6)纳入医保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包括类别、经营性质、级别、面积、门诊和住院规模、科室设置、人员配备、诊疗服务范围、药品耗材管理、检查检验、信息系统、服务人群等),近3个月运营状况(医疗服务量、费用及人次情况、住院床位使用率等情况),预测分析纳入医保定点后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安全风险防范预案等;
(7)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定点零售药店申请材料:
(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含证照正、副本);
(3)单位人员花名册及参保缴费证明,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专(兼)职信息系统管理人员需要注明;
(4)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5)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6)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7)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8)纳入医保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主要包括:零售药店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形式、性质、面积、人员配备、服务范围、药品耗材管理、信息系统、服务人群等),近3个月运营状况(服务量、费用及人次情况等),预测分析纳入医保定点后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安全风险防范预案等;
(9)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方式
办理方式为现场办理,地址为沂南县界湖街道澳柯玛大道11号,电子邮箱ynxhb@163.com,咨询电话0539-3223196。
七、办理流程
(一)医药机构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审核评估:医保经办机构或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通过审核书面材料和实地察看等方式,对申报的医药机构进行评估;
(三)协商谈判:由医保经办机构与拟新增的协议管理医药机构进行协商谈判,主要内容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基金支付方式、审核结算办法、违约情形和责任、协议时效及争议处理等;
(四)结果公示:评估结果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公示5个工作日;
(五)协议签订:医保经办机构与新增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新增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名单。
八、办理时限
不超过90个自然日。
来源:沂南县医疗保障局

卧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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