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山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技术指南(试行)》、《关于高标准做好河湖名录复核、山区河道管理、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校核和规划成果上图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沂南县水利局对全县河湖管理范围开展全面复核,并对部分河湖管理范围进行校核。现将划界校核情况公示如下: 本次主要对纳入河长制湖长制管理的15处河湖(含水库)进行校核调整。 一、河湖划界依据 (一)河道管理范围划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技术指南(试行)》《山东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村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对沂南县境内综合治理、自然冲刷等情况导致河道河形变化的河流进行管理范围校核。 (二)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划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山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技术指南(试行)》《山东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村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历史资料,本着恢复库容、消除工程隐患、确保水利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等原则,对水库进行管理范围校核。 二、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围堤、隔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建筑物、构筑物; (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三)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上进行建房、开渠、打井、挖窖、建坟、存放物料以及开展集市贸易等侵占河湖渠及水利工程的活动; (五)损坏河湖渠及水利工程上的防汛设施、远程监控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标志桩以及通信等附属设施; (六)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以及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等。 (七)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打井、爆破以及从事其他严重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现将划界校核成果予以公示,公众可在公示期间内以电话、信函等方式咨询,逾期不予受理。 特此公示。 公示时限:2025年11月6日--2025年11月14日 联系电话:3267206、3221383 附件:沂南县河湖划界校核清单 沂南县水利局 202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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